“5·17”特大非法采砂案宣判
作者: 来源: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:2019-11-29 00:16:11 浏览()次

图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该案出庭公诉。

  租用改装后的采砂船,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近13万吨,价值415万余元。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近日,江汉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、包庇罪判处24名被告人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刑罚,各并处罚金。

  长江特大非法采砂团伙落网

  2018年5月17日凌晨,武汉二七长江大桥。

  “轰隆轰隆轰隆”,一阵不和谐的声音划破江面的静谧,引起路过此处的执法人员警觉。靠近查看后,执法人员发现这里竟然是非法采砂现场。一条停泊在江心、看似普通的大货轮,其实是“变装”的采砂船,船底伸出一根长长的吸砂管直通江底。经过艰难抓捕,执法人员抓获高某辉、申某、刘某等6人,现场查获采砂船、运砂船各1条,江砂1000余吨。

  根据相关证据,公安机关查明该团伙于2018年5月10日至17日非法采砂一事。江汉区检察院获悉线索后,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收集确定这条非法采砂利益链上各人层级、地位,追诉该团伙于2018年5月2日至10日非法采砂事实及其他涉案人员。

  此后,吴某桥、吴某龙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追捕归案,上述犯罪嫌疑人对非法采砂、过驳、购买江砂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,至此,“5·17”特大非法采砂案告破。

  建立内部微信群,分工明确疯狂掘金

  经查,这个有组织、成规模的非法采砂团伙形成于2018年4月底,杨某、吴某桥、吴某龙、吴某才、周某、章某6人为首要分子,张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。其中,杨某、张某提供采砂船采砂,同时杨某负责联系、调配运砂船,张某还提供一条运砂船运输江砂;吴某桥联系吊机船过驳江砂,并与章某共同负责联系收购方收砂事宜;吴某龙、吴某才分别出资20万元,周某出资10万元支付吊机船押金,参与股份分成;申某、高某等人驾驶各自运砂船,将盗采的江砂从采砂点运至下游过驳处,由吊机船主崔某、协助人员冯某将江砂过驳到刘某等人的万吨级收砂船上予以收购;高某辉受雇于记录采砂、过驳吨数及现场协调;章某是采砂者与购砂者的中间介绍人。

  2018年5月2日至10日,上述人员在长江武汉天兴洲洲尾附近水域共同盗采江砂6.31万吨,所得赃款由杨某等6名首要分子按约定进行分配。

  “股东内部组建了一个‘大浪淘沙’微信群联系。平常以疏通江道的名义采砂,打‘擦边球’。”据吴某龙供述,“采了几天砂后,杨某等几个股东觉得产量不够,想租个隐形泵(货船改装的采砂船)采砂,就通过章某联系上了南京的三位船老板芮某、戴某、姚某。5月9日,我、吴某才、周某出资150万租下了他们的采砂船,并约定每吨江砂支付15元至18元。”

  5月10日至17日,该团伙又累计盗采江砂6.67万吨,涉案江砂经鉴定市场价值每吨32元。

  庭审现场,公诉人指控犯罪事实

  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与固定证据,今年1月14日,该案再次被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经审查,被告人杨某、吴某桥、吴某龙、吴某才、周某、章某等人非法采砂共计近13万吨,价值415万余元。此外,徐某林为帮助高某掩盖参与非法采矿的事实,接受高某指使,伪造租船合同、收条等证据后,谎称案发时系自己租赁高某运砂船而非高某本人参与转运江砂,涉嫌包庇罪。

  承办检察官介绍,本案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采砂前集中就非法采砂情况进行商谈,具有明显共谋;部分嫌疑人虽未直接参与前期共谋,但均早已知晓涉案江砂系非法盗采;且本案非法采砂、运砂、过驳、收砂同时进行,即是事中共谋,因此全案应当定性为非法采矿罪。刘某、车某分别在隐形吸砂泵上担任开船和轮机(操作吸砂机器),二人在非法采砂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,且船主证实每次采完砂后买砂者会适当给予他们相关费用,构成非法采矿罪,应当对刘某提起公诉,并对车某等人予以追诉。关于本案中江砂核销码头及相关涉案人等,也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另案侦查。

  法庭上,面对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、当庭翻供,检察官有理有据地予以回应,指控23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,未取得采砂许可证,在长江主航道擅自采砂,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;被告人徐某林明知是犯罪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,其行为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上述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。

  案件办结后,江汉区检察院就长江沿线武汉段非法码头、非法采砂现象等问题,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,建议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,加大拉网式排查力度,及时固定证据,建立健全采砂监管体系。有关部门予以积极回应,函复当前已形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,并会在不断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强化技术监督能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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