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刑责还要担民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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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环保协会发布时间:2020-03-03 23:00:16 浏览()次
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叶某等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,向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.83万元,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
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,叶某、涂某、许某单独或分别结伙,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野外山林中,禁猎期内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、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、夜间照明等方式,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,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、黄麂、野猪、竹鸡、野鸡、棘胸蛙,捕杀后均用于食用。经评估计算,被猎杀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4.83万元。2019年12月27日,叶某等三人因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、非法狩猎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,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该院认为,被告人叶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,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。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,三名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今年1月22日,检察机关已在正义网上发布诉前公告,公告期满后,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,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。
2月27日,根据民事诉讼法和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相关规定,该院依法提起上述民事公益诉讼。